内容摘要 自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打造以来,国内少年司法规范已经走过了17年的进步经历。近20年来,少年司法规范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用途。但,少年司法规范进步至今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类问题所势必寻求的出路。国内的少年司法规范应是一种多样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规范的健全与进步提供契机和动力。
关键字 少年司法规范 进步 问题 少年法院
1、 新中国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的道路
在国内,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将来。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打造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紧急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打造了国内第一个少年法庭。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原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不过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好的实践成效引起司法界的看重、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欢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
1986年少年法庭进步到100多个。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打造起4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南京会议的推进下,迎来了少年法庭进步的春季,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只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与少年审判机构相适应,部分省市的公、检、司等机关也设立了相应少年机构,配套成龙,初步显示了少年司法的整体优势。
一般都觉得,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打造是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进步的起点。少年司法规范自创立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大有哪些用途,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实践从大体上而言是成功的。
2、现在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一定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贡献与收获时,有一点不可以回避: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进步到目前客观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在评价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走过的17年经历时如此说道:“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地位,职能上很难完善,甚至其存在都遭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历程了一个由热到冷、由如火如荼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天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常见存在案源过少,少年法庭的存活遭到冲击等困难。少年法庭鼎盛时期一度超越3500个,而截止2000年底,大约剧减了1000个,而且还有继续降低的趋势。
国内现在少年司法规范在进步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矛盾”和“一个步履蹒跚”:
1、现有立法的束缚与少年司法规范健全和进步之间的矛盾
少年法庭酝酿时期所面临的最大难点是法律依据问题,当时所探寻到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准则的思想指导下,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发展者们勇敢地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要紧一步。
1988年打造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大家觉得《法院组织法》虽然没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地说,这类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与海外相比较,国内的未成年人立法还有肯定差距,比如日本拟定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等,对少年司法规范有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虽然国内在少年法庭打造之后,大大加大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颁布。但,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同,更未对少年司法规范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规范,尤其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做明确的规定和认同,有同志据此鲜明地指出“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同”。其结果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员工很难安心少年审判工作。因为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同,少年法庭的存在都遭到威胁,更不需要说实践中一些对少年司法规范的有益探索。比如,1991年江苏常州天宁区过去试点打造审理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机构——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范围,使少年司法体系愈加独立,把少年司法规范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这种过去引起全国同行广泛兴趣的模式却没得到一定。全国大部分打造综合性少年法庭的试点都步履蹒跚,重新回到寄身于刑事审判内部的不稳定状况。因为案件数目和审判力量的不均衡,单纯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少年法庭遭到来自很多方面的冲击。确切地说,国内现在的少年司法规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或许还不是健全和进步,而是存活。全国少年法庭数目大幅度降低的实质状况和继续降低的趋势、很多地方的少年法庭合议庭有些形同虚设、设置于高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上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软弱无力等实质状况,证实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2、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矛盾
(1)刑事单一化
刑事单一化是指少年司法规范特别是审判规范主要与未成年人犯罪及有关刑事处罚联系在一块,忽视了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绝大部分都只不过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主要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学者们在论述国内少年司法规范时大都不忘强调少年司法规范本质上而言应该是保护性、预防性的,而非惩罚性或镇压性的。但,这更多的是从少年司法规范的应然性上讲的。不容否定的是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起步与“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密切有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出于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图而创设少年司法规范是非常明显的。既然少年司法规范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普通刑事司法规范的直接职能却是重在惩罚——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规范怎么样来达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需要,以现有少年司法规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是非常困难的。现有少年司法规范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合法权益明显保护不力。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现在矫治有紧急不好的行为未成年人的要紧渠道,但因为审批决定权在行政部门,法院不可以介入,其结果是这类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很难防止,也很难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常见倡导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国内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升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规范,已不相适合。有的地方的少年综合庭尝试将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伤害类案件归并管辖,但因为立法依据、实践经验不足,大都最后流于形式,或者流产。
有的同志觉得,国内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规范正好防止了美国、英国等国家过去出现过对少年过度司法干涉而事与愿违的经验教训,是科学的,因而反对扩大国内少年司法的干涉度。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以为,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起步较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和最大问题是司法干涉太少以致没办法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并不是司法干涉过度的问题。旁观别人噎而废己食,实不足取。
(2)审判单一化
少年司法规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少年司法规范仅指少年案件(主如果少年刑事案件)审判规范。广义的少年司法规范不只指少年审判规范,还包含少年警察规范、少年检察规范、少年监狱规范、少年律师规范、少年调解规范、少年仲裁规范和少年公证规范等等。纵览各国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经历,大都历程了一个由狭义少年司法规范向广义少年司法规范过渡进步的过程。虽然存在对广义少年司法规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但有一点已为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少年司法规范至少应包含一种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而国内在这一点上尚存在差距,除上海等少数几个少年司法规范进步较快、相对成熟的省市外,大部分省市少年司法规范刑事审判单一化,没形成与少年法庭配套成龙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等规范,少年司法规范的整体优势没办法形成和体现。譬如很多国家都有专业性的少年警察,他们不是单纯地制止和打击少年违法犯罪,另有一项要紧任务是帮助、保护少年。要达成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审判单一化(刑事审判单一化)的现象急切需要改变。
3、少年审判职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
北京高院丁凤春同志过去对少年法庭审判职员是不是安心工作的问题作过深入调查,结果发现:热爱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大有人在,安心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①实践中,这是一种并不是个别而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其重要原因除去他所指出的目前少年法庭这种组织形式不稳定和有的领导不可以正视少年法庭工作外,笔者以为更要紧是什么原因还在于少年案件审判职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上。现代司法规范需要法官独立,居中裁判,维持一种“超然”的姿态,而少年司法规范却需要法官积极主动的参与少年审判,表现为法官还需要承担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等职能。如社会调查规范、寓教于审原则、庭审前后延伸工作等,实践中有的少年法庭法官甚至还要为回归社会的失足少年解决就业、升学等困难。少年法官职能的扩大化也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但这种特殊性却并没得到有关配套规范与手段的保障。现有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职能的界定还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规范下的法官评价体系和对法官职能的界定方法。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效果显著的辛勤劳动不但得不到一定,反而遭到是不是超出法官职责范围的质疑。人民法院现行的目的管理规范用以评价少年法庭审判职员显然不尽合理,而这已经影响到少年审判工作的进步。少年司法规范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显现其特殊性与独立性。
4、为解决少年司法规范进步困难而试行的指定管辖举措步履蹒跚且带来新的弊病
指定管辖的推行并不是如一些学者后来所言的是为了向少年法院过渡做筹备,而是因为刑事单一化,导致少年法庭案源紧急不足的突出矛盾,出于解决这一矛盾及节省审判力量、降低量刑不一等弊病的目的所寻求的举措。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刚开始由连云港首倡,后为上海等地所借鉴和进步健全。
1999年3月上海高院以沪高法第12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公告》。据此上海法院系统率先调整本市少年法庭结构,撤消大多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仅在长宁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闸北区法院设少年法庭,并改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通过指定管辖分别审理全市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虽然在一定量上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过少的矛盾,但却带来了很多新的弊病,也没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所面临的困境。
姑且不论这种指定管辖本身是不是合法,其所带来的弊病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目前:其一,这种指定管辖打破了原有司法管辖体系,而少年案件审判需要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的互合适合与制约,难免导致很多协调上的矛盾与困难,即使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能达成某种协议,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其实行仍然非常困难;其二,给人民群众导致诉讼不便,增加其诉讼本钱;其三,不利于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少年司法十几年的进步已经形成了少年法庭对少年犯的帮教规范,跨地域式指定管辖的推行不只使这种效果显著且与国际相通的经验予以遗弃,而且严重干扰缓刑、免刑少年犯的矫治;其五,各行政地区都有独立的财政,甲地财政支出,办乙地少年犯罪案件,其财政部门、行政长官是不是无怨无悔,会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值得考虑。①其六,指定管辖还带来具体实行上的困惑、审判组织上的困惑、定罪量刑平衡上的困惑等新的问题。②
以上弊病的存在使得指定管辖在全国常见推广是不大可能的,从指定管辖在全国实质推行状况来看,也只是在江苏、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
3、少年法院的创设与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
从治理青少年犯罪到保护青少年的理念转变需要相应司法体制的变化,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需要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显现少年司法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专家、学者与少年司法实质工作者们在探求现在少年司法规范所存在的矛盾及其进步问题时,几乎不约而同的都想到了少年法院的创设。有关将来少年法院的模式设计,明显具备针对性解决现在少年司法规范所面临的矛盾的意图。大家常见把解决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所存在的问题,寄期望于少年法院的创设。③少年司法规范进步至今,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过渡的势必性已经为愈加多的人所认同,其法律依据和可能性向现实性进步所需的条件也已经成熟。④创设少年法院已是众望所归,而在上海这一工作已经开始酝酿。但,少年法院的创设真的可以解决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的很多矛盾与问题吗?或者说创设少年法院的意义何在?大家应该怎么样看待少年法院的创设?
有一点是一定的,因为国内地域辽阔,各区域实质状况千差万别,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水平不一,在短期内少年法院不可能在国内常见打造起来,至少从肯定时期来看,也不大可能成为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主体。因此,孤立地看少年法院的创设,以为仅仅通过创设少年法院、设计有针对性的少年法院就能解决国内少年司法规范进步中所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不符合实质的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觉得,国内的少年司法规范应是一种多样化的格局,少年法院的创设是势必的,而其创设的意义更大程度上是为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与健全提供契机和动力。少年法院的创设将很大的促进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和健全,尤其是立法的健全,由此给国内少年法庭地位的确定和巩固提供契机。少年法院在国内少年司法规范中的地位应是领导性的,而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主要组织形式还应以少年法庭为主体,这也符合海外成功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经验。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0年除去三个洲外其余各洲都拟定了青少年法,打造了少年法庭。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但美国少年司法规范的主体仍然是少年法庭,而并不是少年法院。美国现在大约有3000个少年法庭,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有100个左右,不过这100个左右少年法庭在美国少年司法规范中有哪些用途却是至关要紧的。
现在很多省市创设少年法院的热情都非常高,都期望开创先河,为国内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和健全做贡献,这种热情值得一定。但假如不正确认识少年司法规范的进步方向,难免导致非必须的损失。
①田幸:《打造少年法院的什么时间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12页。
① 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进步的势必》,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
① 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进步的势必》,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
② 万秀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后新状况的考虑》,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5期。
③ 国内有关少年法院创设问题的研讨,可参阅《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5期集中刊载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题论文。
④ 姚建龙:《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国内现在创设少年法院的什么时间考虑》,载《中国年轻人研究》2001年第6期。